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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善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1-12  阅读:3688 

校政发〔2015〕183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我校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善后工作,按照丧事从简、遗体火化、经费包干、妥善处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善后工作程序
    (一)学校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善后工作遵循丧事从简原则,一般不开追悼会。
    (二)学校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善后工作由逝者亲属负责,学校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办理。协助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及时与逝者亲属沟通,抚慰逝者亲属,听取逝者亲属办理善后意见,联系殡葬事宜,车辆使用等。
    (三)逝者生前所在部门和校工会协助逝者亲属办理工作人员的善后事宜。
    (四)逝者生前所在部门和离退休工作处协助逝者亲属办理离退休人员的善后事宜。
    (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拟发讣告、生平。
    (六)由校工会协助办理善后事宜的,校工会代表学校送花圈;由离退休工作处协助办理善后事宜的,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校送花圈;所需费用凭正规发票从学校福利费中报销。办理善后事宜所需市内车辆由校工会或离退休工作处安排,费用从学校福利费中支付。
    (七)若逝者亲属要求举行遗体送别仪式,则由逝者生前所在部门负责人介绍生平,校领导及知名教授的遗体送别仪式由现任校领导介绍生平,送别仪式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八)人事处负责按省市有关规定行文兑现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相关待遇。
      二、丧葬补助费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的通知》(云人工〔1996〕38号)规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的一切丧葬费用均由逝者亲属负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标准为1500元,病故和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标准为1200元。
      三、一次性抚恤金  
    (一)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264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四、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
      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提高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08〕4号)和《关于调整提高我省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13〕48号)执行,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由离退休工作处核发。
      五、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27号)执行,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由人事处核发。
      六、补助费和抚恤金的领取
    (一)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领取
逝者亲属向人事处提供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和火化证复印件各1份,凭人事处文件办理领款手续。
    (二)生活补助费的领取
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按季度领取生活补助费。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费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后到财务处领取,其他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人事处审核后到财务处领取。
遗属每半年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生存、学习、有无经济收入等情况证明,否则暂停发放补助费。
    (三)在地方民政部门领取退休生活费的我校退休职工,到发放退休生活费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