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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探亲假手续

2016-10-28  阅读:673 

     凡享受各类探亲假的教职工,只能利用学校寒、暑假探亲;凡请探亲假者,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 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节假日、双休日和配偶团聚一夜或半个白天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在家时间为30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在家时间为20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3.婚后夫妻双方在同一地区工作,按规定可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在家时间为20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探亲假路费以火车硬座价及汽车票价予以报销,未婚者享受每年一次往返路费报销,已婚者享受四年一次报销,报销金额为路费减去个人薪级工资。报销时需持相关路费证明及发票到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请假条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人事处保存;销假时请假人所在部门领导在第二、三联签字并写明实际上班时间,第二联交请假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保存;第三联交人事处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办理请假地点:老行政楼一楼人事处人事科110室
      联系电话:0871-65227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