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2016-10-28  阅读:5832 

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大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引进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端科技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为目标,每年从海内外重点引进10名左右在学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拥有先进专利技术成果,能推动我省重点产业技术突破,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优秀科技人才来滇工作。
第三条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省科技厅设立“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省科技厅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需求主导、政府引导、双向选择、突出特色、重在使用”原则。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六条从省外正式调入或全职引进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我省企事业单位正式签订5年以上引进协议,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两院”院士或我省重点产业紧缺急需的特别优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引进人才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经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学科带头人、知名专家学者,并能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难题的人才。
(二)拥有生物、光电子、现代物流、现代农业、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人口与健康等领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有技术,技术成果转化后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人才。
(三)在海内外某一领域(学科)具有领先地位、并能显著提升我省某一领域(学科)研究水平和产业创新能力的人才。
(四)具有在海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上从事研发或技术管理的工作经历,担任过高层技术管理职务,取得突出业绩并能促进我省相关产业或科学技术加快发展的人才。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省科技厅不定期征集我省各重点单位对高端科技人才的工作需求,编制引进人才需求信息,并向海内外发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积极与海内外人才联系,物色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提出“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申请。
第十条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邀请科学技术、经营管理、金融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资料审查、组织答辩等形式,重点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拟实施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引进人才,经省科技厅党组会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予以资助,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云南省引进高端科技人才》证书。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与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签订《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任务书》,任务书签订期限原则上应与人才引进协议期限相配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引进人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对引进人才实行随访服务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一次性享受100万元的生活补助,经费从省科技厅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和规定向省科技部门申报拟实施项目,通过立项方式获得项目和资金的支持。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和完善引进人才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享受《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服务。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可自带优秀助手,且不受学历、职称、身份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比例设置等条件限制。按照政府采购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自主采购所需的试验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及时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每年11月底前提交引进人才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件时,需及时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按照任务书的考核指标,组织相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引进人才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到期后,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引工程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引进人才项目通过验收后,继续在滇工作的,可推荐认定为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省技术创新人才。
第二十三条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引进人才,在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用人单位不落实任务书承诺的配套措施的,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将不再予以支持。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基本任务指标的引进人才,将予以通报批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厅人才培养的相关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云科人发〔200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