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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28  阅读:1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依法使用编制外人员,切实维护学校和编制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编制外用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编制外人员是指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并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我校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含承包、租赁学校场所的人员,不含兼职人员、退休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勤工俭学人员、计件取酬人员、完成特定任务人员和已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人员。
      第三条  依法用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四条  非工作急需时不得使用编制外人员。确实需要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部门,须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使用,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五条  对于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部门,须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编制外人员由各用工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第六条  从2012年1月1日起,学校使用的编制外人员原则上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第七条  相关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时,必须核实承包者、租赁者的法人资格及工商局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承包者、租赁者及其所用人员与学校无任何劳动人事关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云南农业大学成立清理规范编制外用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编制外用工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和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编制外用工情况,研究确定用工指标、经费渠道等事项。
      第十条  编制外用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编制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有效控制用工风险,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维护学校稳定。用工部门指定专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负责编制外用工管理;制定明确的用工条件、岗位职责、考勤规定、工资管理办法及具体管理办法;支持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要求;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对编制外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思想教育、工作考核等日常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用工情况和用工矛盾的处理情况;处理编制外用工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所使用的编制外人员属劳务派遣公司人员,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校内用工部门无权与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学校或各编制外用工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开展的业务,在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手续须有书面材料备案。
      第十二条  校内各编制外用工部门必须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若用工部门的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变动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公司。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用工条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考勤、考核及奖惩办法,违反相关法规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节假日待遇,退工规定,工伤处理办法及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重大损失处理办法等。
 
第三章  招聘、使用和流动
      第十三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用工指标范围内增补编制外人员时,至少要提前7天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按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所招聘人员经用工部门考核通过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新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部门若自主招聘编制外人员,须经劳务派遣公司书面委托,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以便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增减、接续或异地就医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退工时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若编制外人员在试用期间要求退工,用工部门应提前3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编制外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用工部门按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编制外人员未经用工部门或劳务派遣公司同意擅自离岗超过5个工作日的,用工部门可以按违反劳动用工规定申请解除劳动用工关系或退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的编制外人员,校内各用工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或终止用工,以便劳务派遣公司续聘或终止派遣。
      第十八条  编制外人员离职并符合经济补偿条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用工部门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其离职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第四章  工资、福利、保险、工伤
      第十九条  编制外人员工资的主要经费渠道分为学校经费、部门正常经费、自筹经费和专项经费四类。纳入劳务派遣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按领导小组确定的经费渠道进行支付,未纳入劳务派遣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由用工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应按时足额支付编制外人员工资。编制外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用工部门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一条  编制外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经劳务派遣公司委托,也可由用工部门发放。用工部门在发放工资之前,应从编制外人员个人工资中扣除自付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交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部门,须在工资发放前的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可相应地提前)将考勤考核材料和工资费用交劳务派遣公司。寒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时间由用工部门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缴纳编制外人员的社会保险。学校各用工部门应向劳务派遣公司按期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积极协助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编制外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务。参加社会保险的编制外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编制外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部门应依法按照规定及时就近送往指定医院救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在12小时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劳务派遣公司报告,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用工部门预先支付,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工伤报告的相关材料办理报批手续,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再返还用工部门。非工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与用工部门无关。
      第二十四条  符合《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的女性编制外人员,在生育后90天内将相关票据和材料交给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使用的其它编制外人员,如退休、兼职、勤工俭学、计件取酬等人员,由用工部门全权负责,用工部门须与编制外人员签订协议,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中应明确免责事项。
      第二十六条  编制外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婚育假、产假和丧假等,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用工部门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中约定。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应定期对编制外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劳务派遣公司备案。使用编制外人员达10人以上的部门,应组织编制外人员进行独立考核,考核优秀指标严格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八条  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奖惩规定应在本部门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考核为合格和优秀等次的,用工部门可作为继续使用和增加工资的依据,考核为不合格的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编制外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原因,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为人民币叁仟元及以上)的,用工部门有权追偿相关损失,并按退工处理,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因违反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编制外人员,从除名之日起任何部门不得再重新聘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编制外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全权处理相关事务。编制外人员或用工部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劳务派遣公司和编制外用工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云南农业大学临时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发〔2005〕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清理规范编制外用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