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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16-10-28  阅读:1468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省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  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可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生活津贴为职工的替代工资;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职工计划内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假期,假期的生活津贴的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第六条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实行个人包干使用。包干结算标准为: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1500元。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第七条  在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第八条  职工生育享受200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医疗费、营养补助费和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先由职工或单位全额垫付,再由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证明在1年内向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销,经审核后拨给用人单位,职工领取相关费用。
      (一)生育、计划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需要提供《出院证》、病情证明、医院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生育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参保男职工申领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和营养费待遇的,另需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所在地未就业证明。
      1.配偶为农村户口的,由村委会提供未就业情况说明,乡镇劳动保障所盖章证明。
      2.配偶为城镇户口的,由社区提供未就业情况说明,劳动保障所(站)盖章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