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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作

2015-01-23  阅读:9400 

一、在职职工退休年龄及退休费如何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确定退休年龄,即:干部退休时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退休时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以工代干,以工代技”即:“工人身份的职工连续聘用在副科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教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十年及以上者,可以按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选择退休,按干部身份计算其退休费”。如达不到以上规定任职时间或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在副科或助教及以上岗位者,只能以工人身份办理退休和计算退休费。
二、退休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和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现行政策,凡身份证和本人档案记载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对出生日期有争议的,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吗?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限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专〔1996〕18号)和2006年工资改革后云南省执行的相关政策,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延长退休手续。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延长退休: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3、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等奖获得者;4、经省评选组织委员会评选的名中医。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批准,即可办理延长退休手续。
四、职工死亡的丧葬抚恤费标准分别是多少,怎样发放?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的通知》(云人工〔1996〕38号)、《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云人〔2008〕30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264号)文件规定,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因公(工)死亡的补助1500元,非因公(工)死亡的补助1200元;在职和退休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从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离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从2011年8月1日起,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家属凭人事处文件到财务处领取。
五、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发〔1980〕34号)文件规定,遵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职工死亡当日,父(夫)须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妻)须年满五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对象的其他收入所得应作为本人生活费用,计算生活补助时应予以扣除。
非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27号)文件确定,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我省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13]48号)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