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2015-01-23  阅读:5110 

云人社发〔2014〕11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的相关措施,现将《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申报表(2014年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3日

 

 
 
 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
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0〕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的相关措施,特对《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定此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程序从外省(市、区)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二)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站,通过博士后出站安置程序到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三)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或在海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等从事金融、技术、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后回国,通过回国留学人员安置程序到我省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
(四)2006年以来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引进的获得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到我省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近3年来在现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的高层次人才。

二、评审认定条件

(一)一等。在国内外本学科或技术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937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支撑计划主持人,国家“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主持人;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4.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员。
7.研发出具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或技术,并且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
(二)二等。在国内本学科或技术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高层次人才:
1.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或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
2.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者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
3.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4.博士研究生导师,并主持完成2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省部级重点项目;
5.在Nature或Science、Cell等影响因子20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研发出具有重要生产和应用价值的产品、新品种或技术(取得国家级注册商标或认定)。
(三)三等。在本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人才:
1.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2.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1项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课题1项;
3.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员,或者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4.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员;
5.研发出具有生产和应用价值的产品、新品种或技术(取得省级以上注册商标或认定)。

三、申报程序与要求

(一)符合申报范围前三项条款,并达到评审认定专项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在引进的3年内均可申报。符合申报范围第四项条款,并达到评审认定专项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但只认定近3年来的成果。每人只能申报一次。
(二)申报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把关、专家评审认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对外公示、省政府审批、财政下拨经费的程序进行。
(三)申报人员需严格按照《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申报表(2014年版)》的内容认真填写,用A3纸张双面打印中央装订,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四)申报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进入引进单位时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文件凭据,国内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同时附上可证明其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学成回国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其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只需一份,由用人单位审核材料真伪,并加盖人事(组织)部门公章。
(五)引进单位要认真审核(原件),提出符合的条件及申报等次,送主管人事部门审查并签章,两级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评审认定

(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
(二)评审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申报单位在每年7月份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申报材料,10月份完成评审认定工作报省政府批准,下一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向引进人才单位下拨相关经费。
(三)已经在我省其它引进人才项目中通过财政资金享受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相关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不得重复享受。

五、经费管理

(一)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一等、二等、三等的高层次人才,机关、事业单位按财政供给经费渠道,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20万、15万元的购房补贴和7万、5万、3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国有企业和中央驻滇单位按照本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由单位按标准自行筹措给予保障。
(二)购房补贴必须用于引进人才解决个人住房需求,财政下拨经费到位后,引进人才凭省内有效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向用人单位申请发放,用人单位必须将发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查。
(三)用人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时需与引进人才约定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限,因引进人才个人原因造成违约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追回购房补贴经费并返还财政部门。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检查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如发现有骗取或不当使用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取消其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的资格,并责令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