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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单位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1-23  阅读:2559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干部保健委员会
云劳社[2001]124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对省直单位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照顾人员的范围
  医疗照顾人员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持有干部医疗“就诊证”的下列人员:
  1. 在职或退休的厅级、副厅级干部(含享受待遇的人员);
  2. 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奖”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3. 经省高评委评定,省人事厅批准具有正高级职称(教授级)且年满55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项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范围。
  (一)医疗照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办法结算;
  1、 在职人员按12%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2、 退休人员按8%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3、 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理。
  4、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余费用由专项补助费用支付。
  5、 置换安装人工器官的器官购置费,需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仍由个人支付;
  6、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
  7、 超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但个人仍需负担一定费用,其中在职人员负担5%,退休人员负担2.5%;
  (二)医疗照顾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第(一)条规定结算,普通门诊和住院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医疗照顾人员可持IC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理。
  (四)医疗照顾人员在非统筹地就医,报销比例参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医疗管理
  医疗照顾人员应持《干部就诊证》和社会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医疗照顾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有关规定,坚持合理诊查、合理施治、合理用药,减少浪费。
  四、专项医疗经费的使用管理
  省直单位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经费根据年度预算结合执行时间由省劳动保障厅包干使用。专项医疗补助经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报销。
  五、医疗照顾人员的专项医疗补助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