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病假手续
2016-10-28 阅读数:1272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病不能坚守工作岗位者,必须办理病假手续。因病而未住院治疗需请病假者,需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请假。具体规定如下:
1.请病假5天以内者,由本人所在部门或学院审批,记入部门考勤统计册,报人事处备案;
2.请病假7—15天者,由本人所在部门或学院领导审批,持批准假条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3.请病假16—30天者,由本人所在部门或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再办理请假手续;
4.请病假30天以上者,由本人所在部门或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持批准假条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5.因病住院者,凡住院天数在30天以内者,凭医院证明、本人病假条及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凡住院天数超过30天者,凭医院证明、本人病假条及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条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人事处保存;销假时请假人所在部门领导在第二、三联签字并写明实际上班时间,第二联交请假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保存;第三联交人事处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办理请假地点:老行政楼一楼人事处人事科110室
联系电话:0871-65227681